野外考察须知
香港的野生动植物分别受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96章《林区及郊区条例》、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171章《渔业保护条例》、208章《郊野公园条例》及476章《海岸公园条例》保护;任何人除按照特别许可证行事外,不得捕捉或狩猎任何野生动物,条例的细则可参考双语法例数据系统网站。
版权告示
本网站内的信息,可供发布或复制作非商业用途,但必须注明有关信息是由渔农自然护理署(下文简称「本署」)提供的。
除非事先得到本署的书面授权,否则严禁复制、改编、分发、发布或提供本网站内的信息作商业用途。
本署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政府”)对于因本网站的信息,或因复制或发布本网站的信息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毁,概不负责。
免责条款
政府在本网址所提供的资料(简称“政府资料”)只供参考之用。虽然政府已尽力确保这个网址上的政府资料准确误,但政府并不对该等政府资料的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保证。
本网址所提供的地图资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拥有的版权保障。政府没有就该等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的合适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保证,亦须对与该等地图资料或本网站有关的任何原故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上责任。
本网址亦载有由其他各方输入的数据,用户亦可透过将本网址连接到其他网址而取得由其他各方所提供的数据(统称“其他数据”)。政府明确声明并没有批准或认可本网址所载的其他数据或与本网址有关连的其他数据。
对于与本网址有关连的任何因由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负责。政府有绝对酌情权随时删除、暂时停载或编辑本网址上的各项数据而须给予任何理由。使用者须负责自行评估本网址所载的各项数据或与本网址有关连的各项资料,并应在根据该等资料行事前,藉参照原本发布的文本以核实该等数据,以及征询独立意见。
|